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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举行“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线下交流活动 把学习收获更好转化为协商议政成果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22 15:03:32|浏览次数:
  截至1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履职平台在“网上“全国政协书院”开设的“学习民法典”读书群,已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推送36万字,累计阅读量4500万次,视频发布48条,各平台点击量超过1100万次。此时距离这个读书群的开通,刚过去半年的时间。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2020年7月3日创建的这个读书群,不仅吸引了众多全国政协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争锋,其推送的内容也因质量较高而备受社会公众关注。

  1月15日,全国政协举行“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线下交流活动暨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学习座谈会,活动邀请民法典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作学术报告,并与全国政协委员互动交流。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指出,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我们工作生活的基本规则。“学习民法典”读书群按照全国政协党组部署,突出委员“读典”特色,注重法理和实践相互印证、“内修”和“外溢”双向发力,取得明显成效。社法委精心统筹谋划,“群主”委员和导读委员敬业尽心专业,参与学习的委员积极踊跃、思辨结合,为办好读书群、建设书香政协贡献了力量。希望委员们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自觉养成民法思维,带头实施好民法典,把学习民法典的收获更好地转化为协商议政的过硬本领和工作成果。

  “保障私权”立法理念贯穿始终

  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

  “第一编总则,民法典确定了私权保护的最基本规则;第二编到第六编,是对基本民事权利的确认;针对民事权利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规定了第七编‘侵权责任’。可以看出,有一条主线贯穿了整部民法典,那就是‘保障私权’这四个字。”王利明说。

  王利明说,民法典是一部保障私权的法。法治的基本要义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通过全面保障私权,实际上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的作用和功能不仅仅体现在保障私权方面,它通过全面保障私权,同时也发挥了规范公权的作用。

  “通过确认和保障私权,民法典实际上也为公权的行使确定了基本遵循和准则。判断行政机关是不是依法行政,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它是不是尊重和保护了民法典所确认的老百姓享有这些基本民事权利。如果政府机关因为行使行政权,对老百姓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造成侵害和损害,那就不叫依法行政。因此,民法典也为公权的行使提供了基本遵循。”王利明说。

  从体系化层面来理解民法典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是读书群群主,远在上海的他通过远程连线的方式参加了座谈会。

  “在学习内容上,我们注重系统性学习和通俗性研读;在学习方法上,我们用了以案说法、说文解字、交流交锋等多个方法,激发了委员们的学习兴趣;在学习效果上,读书群实现了群内群外双丰收,不仅委员们受益匪浅,丰硕的成果也‘溢出’到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吕红兵说。

  吕红兵说,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学家的事,也不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独享的法律,它应该走进千家万户,走到每个人的身边,陪伴其一生并守护其一世。

  “如何才能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避免碎片化的问题,使得学习更具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吕红兵向王利明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对此,王利明回应道,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之所以是法典,是因为这部法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因此,把握体系是学习民法典的关键,不仅要从“保障私权”的角度去学习,还要从体系化层面全面理解和适用民法典。

  “在民法典实施前,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往往是就合同论合同、就物权论物权等。在民法典实施后,我们要在理念上作出改变,一个民事案件将不仅仅是合同、物权等单一问题,而可能涉及到民法典多个制度和规则。需要注重运用民法典的各项规则来准确解决个案,这可能是进入民法典时代、在思维方式上要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王利明说。

  把学习民法典与履职相结合

  围绕人格权保障、财产权保护等立法创新问题,王利明对准确认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让与会人员受益匪浅。

  “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把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与依法履职紧密结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持续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争做民法典的宣传者、维护者和践行者,为法治中国建设努力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说。

  参加座谈会的委员们,都是读书群里的成员。为了解决委员读书时遇到的困惑,座谈会还专门设置了问答环节。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什么还要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提问。

  王利明说,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和管理,必然需要政府部门的管理相配合。民法典只是确立私法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而不能规定公法领域的管理规则。因此,这就需要专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实现两者的结合,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此外,因为条文的限制,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的规定较为原则,也需要专门立法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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