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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明确界定不良行为 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06 17:01:24|浏览次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2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有意见建议该定义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避免挂一漏万。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列举具体行为同时,进一步明确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授权国务院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增加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对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还明确,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格。考虑到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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