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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非法“电鱼”,四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14 11:42:08|浏览次数:
日前,静海公安王口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在辖区内有人使用电击工具从事非法捕鱼活动。获悉该情况后,王口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展开了调查,并通过辖区水域巡查和周边群众走访很快锁定了两名男性嫌疑人。
初步工作发现,两名不法分子通常驾驶一辆货车拉载一只渔船,利用夜色为掩护,在禁渔期内多次窜至大清河水域利用电击的方式进行非法捕鱼。据此,办案民警围绕嫌疑人行进路线和作案方式展开了研判,并在各关键点位展开了蹲守......
经过数日连续工作,7月30日凌晨2时许,蹲守民警在大清河内将正在“电鱼”的孙某某(男,)、张某某(男,)成功抓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120余斤以及渔船、电瓶、逆变器等作案工具。
无独有偶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张某某刚刚落网,良王庄派出所会同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八大队便再获战果。通过民警缜密工作查明,2022年7月下旬,静海区良王庄乡人赵某某(男,66岁)伙同其子赵某(男,39岁)多次在禁渔期内通过电击的方式在独流减河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类。8月2日凌晨4时许,办案民警将赵某某父子当场抓获,查获渔船、电击工具和90余斤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对利用电击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所得水产品运至市场贩卖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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