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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翻新扩容手机:被罚三倍赔偿!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23 16:38:00|浏览次数:
  “如果不是手机卡顿现象严重,使用起来不顺畅,才拿去维修,还不知道自己被骗了。”原告张先生对东丽法院的法官说。近日,东丽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平台购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17日,原告张先生在网络平台购买型号为iPhone11 Pro Max6.5寸、暗夜绿,存储容量512GB,版本类型为中国大陆苹果手机两台。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手机货款共计10817.18元。

  2021年7月20日,原告收到上述涉案手机。2021年8月12日,原告因手机故障向苹果授权服务商申请进行维修,服务商出具两份服务报告单,报告单载明,客户描述故障:运行卡顿,手机经查询显示为64G美版机器,与机器显示内存不一致,疑似扩容机无法受理取走不修,解决方案:终止维修,终止原因:不符合维修资质。后原告就手机赔偿问题与被告未达成一致。

  诉讼中,被告认可案涉手机的检测结果,但抗辩称,原告购买手机时,被告方客服在网页中有提示“店内所售均为序列号提前激活的富士康渠道机,介意者勿拍”等内容,原告明知手机有瑕疵仍坚持购买,被告不构成欺诈。

  案件审理

  东丽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自被告处购买手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被告虽对检测结果认可,但抗辩称已告知原告该涉案手机存在瑕疵,但被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告知涉案手机存在瑕疵的信息与其网页宣传不一致,即使案涉手机已提示原告存在“均为序列号提前激活的富士康渠道机”,该提示内容与原告购买时订单中被告宣传的信息存在重大区别,被告主观上存在隐瞒事实的心态,使原告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手机。被告的销售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817.18元,并支付赔偿金32451.54元,共计43268.72元。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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