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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艇游玩致腰伤 法院判决护权利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23 16:37:06|浏览次数:
  夏日炎炎,很多游客都期待着一场水上盛宴以消解暑气。然而,对于天津的窦先生来说,这场乘快艇出海的水上游玩经历却让他饱尝了从快乐到痛苦的难忘滋味。

  2019年10月9日,公司发福利,窦先生乘坐公司老板张某租用的王某的快艇出海游玩。在出海过程中,由于快艇驾驶员王某操作不当,导致窦先生受伤前往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出院后,窦先生认为王某违约,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慰问金等费用。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依据合同关系,窦先生向王某主张权利,系行使其处分权,本院依法予以尊重。就合同主体问题,虽然搭乘费用并非由窦先生本人支付,但此属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不影响合同主体的确立。窦先生已实际搭乘了王某运营的船只,故可认为窦先生与王某间成立合同关系。

  本案中,特别值得强调的是,窦先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问题。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依法应适用旧法规定,而依据旧法窦先生的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如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适用新法规定。结合案情,就该项诉请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应适应新法规定。

  最终,本院结合窦先生的各项费用实际支出及伤情鉴定情况支持了窦先生各项损失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可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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