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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发布时间:2022-06-30 16:15:14|浏览次数: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给付过抚养费亦很少去看望照顾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宝坻法院就监护人失职的情况,再次发出《家庭教育令》。
  李某与钟某婚后生育一女小钟,但自2015年双方离婚后,作为父亲的钟某就很少与其女联系,对其女儿的学习生活心理情况知之甚少,从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更没有给付过抚养费。小钟要求钟某给付孩子抚养费用,钟某则认为当初离婚时约定其无需支付抚养费用,因此拒不给付,故小钟将钟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钟某在小钟的成长过程中确实存在缺位的问题,未能充分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了给小钟提供一个更为温馨的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承办法官依法对钟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主动关注小钟身心健康,以身作则,引导小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四有新人”,并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承办法官告诫钟某:本院将对你是否履行监护进行跟踪、回访,若你仍不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将视情况对你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让每一个孩子都得到父母恰当的引导、适合的教育,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作为父母,仅仅履行抚养义务是不够的,还需要注重家庭建设,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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