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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少捕慎诉慎押”对司法的六大影响

来源:|发布时间:2022-07-13 21:16:43|浏览次数:

  韩旭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川有突出贡献专家,首届四川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四川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首届四川省行政立法专家。
  
  有《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专著6部、合著6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等发表论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7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获得“良好”鉴定,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6项。
  
 
  “少捕慎诉慎押”作为新时期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必然会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会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方式产生重大导向作用。至少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提捕率将会下降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公诉引导侦查的功能加强。加之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公安人员的传导作用,提请批准逮捕标准与批捕标准渐趋一致。提捕环节公安机关的分流功能得以体现。
  
  提捕率的下降既可能来自当地检察机关的压力,也可能来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导致的公安人员理念变化。对“可不可不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不再提请批捕。这一方面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数将会减少。
  
  二、逮捕率将进一步提高
  
  由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通过联席会、同堂培训和个案商谈,导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质量提高。这意味着提请批捕的案件与检察机关掌握的批准逮捕条件大致相当,公安机关对于一些差距较大、条件不符合的案件可能不再提捕。
  
  其结果必然是提捕的案件大都是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如此一来,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率将会大幅度提高。虽然逮捕率提高了,但是实际逮捕的人数将会下降,诉前羁押率将会呈下降趋势。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数量减少
  
  与前一个问题相关,当提请逮捕的案件和批准逮捕的案件均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于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会带来影响,那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空间缩小,由此导致进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数量减少。尽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数量是目标考核的一项指标,但是检察机关基于空间的压缩不会作无效劳动。
  
  检察官在审查之前明知审查后不可能变更羁押措施,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自然不会去进行审查。所以在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中,“慎押”与“少捕”之间密切相关,“少捕”必然影响到后续的“慎押”。
  
  四、法院逮捕人数将大幅增加
  
  基于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绩效考核的双重影响,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率会明显降低。但是,案件到了审判环节,为了保证被告人能够及时到案,也为了保障法官可以及时结案并免受司法责任追究,法院通常会将检察机关提出实刑量刑建议或者认为可能判处实刑的被告人予以收监。
  
  因此,各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会采取不同的措施。在庭审之前,法院作出逮捕决定自然可以理解。
  
  据调研,某区法院2022年1月至5月决定逮捕的被告人高达140人之多。由于实践中法检两院“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不排除一些法院为了配合检察院得分,将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或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情形发生。
  
  五、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得到实质性发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各地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成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刑事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的衔接配合,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标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加强不批捕不起诉说理。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公安机关提捕前的案件分流功能加强,也有利于统一逮捕、起诉标准。经调研,多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得到实质性发挥,尤其是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共同要求下。
  
  六、公检法三机关将更加注重制约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十是如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样,呈现出“中间热、两头冷”的局面。尽管一些地方在对公安工作进行考核时不再考核批捕率、起诉率,但是仍然考核刑拘人数。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多会提请批准逮捕。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期间,一些地方的公安人员为了免责,将一些明知不会被批准逮捕的案件也提交检察机关审查,以此推卸责任,让检察官为自己的行为“背书”。
  
  但是,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是以不捕率、不诉率为正向考评指标,由此导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捕的案件加大审查力度。
  
  法官为避免承担司法责任,又对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予以逮捕。因此,“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有望打破长期以来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重配合、轻制约”司法潜规则。
  
  七、公安司法人员工作量增加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无疑有利于加强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决不能忽视被害人权利的同步保护。各地推行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正是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行之有效措施。
  
  无论是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还是绩效考核的推动,办案人员更加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积极促成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被害人取得谅解,从而为“少捕慎诉慎押”创造条件将不可避免。办案人员作为主持调解的第三方人员,工作量必然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这是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付出的代价。
  
  除此之外,受检察机关“案-件比”考核的影响,公安机关对于不捕案件提请复议、复核作为负向考评指标,只有降低,检察机关业绩考核才能得到更多加分。于是,检察官更加详细的释法说理便不可避免。由此也会增加检察人员的工作量。
  
  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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